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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点内容导读

发布时间:2006-06-25 17: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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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 计 核 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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