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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内容导读

发布时间:2006-06-25 17: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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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已发行在外的尚未到期的债券与申请发行的债券总额。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章历年考点:

  1、股东大会的召集 (2005年单选1题)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2005年单选1题)

  3、股票和债券的特征 (2005年单选1题、2003年单选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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