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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8)章

发布时间:2006-06-25 17: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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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的范围和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律对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留置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袢瞬宦男姓竦模ㄈ擞辛糁萌ā5笔氯丝梢栽诤贤性级ú坏昧糁玫奈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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