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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

发布时间:2006-06-25 17: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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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中期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1.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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