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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难题困扰信托业 银监会出手难题有望化解

发布时间:2006-06-24 19: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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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可靠消息透露,刚刚成立不久的银监会已将信托税收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并对现有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这表明困扰信托业已久的信托税收问题近期有望得到解决。

  当记者提起目前信托税收的处境时,北国投的一位高层人士无奈地说,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管理信托财产,是以信托契约为基础,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或管理信托事务。从本质上说,其性质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建立的契约关系是相同的,后者的有关税收问题当时颇受监管层重视,但是信托在税收立法上却境遇不同。

  事实上,早在199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征收等问题。而监管部门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几年来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从市场方面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各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产品,其招募说明书无一例外都无法对信托资金收益后纳税问题给出明确说明。该位人士介绍说,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的同时,意味着这笔资产的产权已发生了转移,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营业税。而当委托期限结束,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将又一次发生产权转移,按规定同样要缴纳营业税。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就这样发生了,其结果必然是无形中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投资者的收益减少。

  该人士指出,“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已有一年多之久,尽管信托公司因此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位,但信托公司的税收却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信托资金投资到期是有一定收益的,而“一法两规”中关于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税,税赋比例,纳税时间及纳税人等问题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信托发行人所发产品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完整。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公司对信托收益是否实行代扣代缴选择了观望策略,主要是想等有关政策明确时再决定如何操作。

  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中已十分活跃,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得到明确规定,已是当务之急。对于在事实上造成对信托收益双重征税的问题,已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司也开始会同有关研究机构对此进行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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