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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笔译指导:治理劣质翻译的愿景处方

发布时间:2006-06-24 01:4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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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编实名上书。对于翻译图书的责编或特约编辑,要实名上书,以供读者监督。

  (三)限制“编译”。所谓“编译”,既是侵权,又开脱了错译,所以除新闻稿之外,应禁止图书采用编译方式出版;如要出版节译本,除必须获得合法授权之外,还必须标示据以节译的原文版本;出版没有版权保护的翻译书,也必须标明据以翻译的原文版本。

  三、建立翻译质量促优治劣的机制

  (一)强烈呼吁设立“国家翻译奖”。世界不少国家都设有翻译奖,既奖励本国译者,也奖励翻译本国作品的外国译者。我国现在文学、科技、少儿、影视、戏曲等领域,都设有政府级或全国性的奖项,惟独翻译至今尚无政府颁发的奖项。自1991年以来,新闻出版署主办过六届“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图书奖”,其中获奖的文学翻译作品,实际上起到了“翻译奖”的作用,海内外反应都很好。现在连这个奖也停办了,业界人士深感遗憾。季羡林先生不久前再次呼吁设立“国家翻译奖”,这也反映了翻译出版界的共同心声。许多人提议,这个奖最好由新闻出版总署牵头主办,既奖译者,也奖出版社。如果“国家翻译奖”一时办不起来,也要求在“政府出版奖”或“中国图书奖”中,设一个翻译图书的子项奖,以示对优质翻译质量的鼓励。

  (二)加重对劣质翻译的处罚力度。现在因为对劣质翻译监管的缺失,使劣质翻译不仅受不到处罚,反因其上市快,获利更多,甚至造成 “劣胜优汰”的反常现象。业界要求:(1)要像专项审读辞书那样,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翻译图书进行抽样审校,并配以网上读者投票监督,对于查出硬伤明显、确属粗制滥造的劣质翻译书,应予公开曝光;(2)经认定的劣质翻译书,出版社应实行“产品召回”制度;购书人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赔偿;出版社应向译者追回稿酬,并对责编酌加处罚;(3)对出版劣质翻译书迟迟没有改进的出版社,管理部门应分别没收其不当利润,扣减书号,罚款,乃至停止其翻译图书的出版权;(4)对盗版的翻译书,除大大加重经济处罚之外,还应沿用《刑法》第217、218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对上述呼吁进行分析和研究,建议新闻出版总署联系相关部门,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会议,讨论和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争取劣质翻译的现象尽快得到改观,促使我国翻译出版事业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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