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之缘起
著作权法的理想中,“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xx]”是主要目标。严格地说,“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才是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著作权法一般都是把促进文化发展作为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著作权法往往需要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同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调整,努力寻求平衡。合理使用主要起源于适度限制著作人的私权,以保障公众言论发表、取得信息的自由,以达成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人的权益,原则上,在著作权保护期间,要利用著作就应经过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然而,人类智能的成果并非绝对地由创作者天纵英明地产生,必须传承自先人,并接受当代的影响,不能让人类智能的成果被少数人所垄断,更有鉴于“巨人肩膀上的侏儒看得比巨人还要远[xxi]”,基于社会公益性的考虑,必须在某些情形下,让公众可以自由利用其著作,这就产生所谓“合理使用(Fair use)”的原则。然而,合理使用的原则亦随着科技发展备受挑战。科技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也对著作权造成严重威胁,而著作权人以科技保护著作,更寻求以法律保护其所运用保护其著作权的科技,大幅压缩合理使用空间。立法者期望在著作权的私权保护与言论发表、信息取得自由之公益维护间获得平衡,又必须兼顾科技之继续发展,逐渐显得捉襟见肘。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之意义
(三)、合理使用的演变
合理使用原则最有力的推动者是美国法院。早在1841年,美国马萨诸赛州联邦法院法官Justice Joseph Story即在Folsom v. Marsh一案中,明白表示合理使用可以作为对抗著作权侵害指控的抗辩。其判决指出,在决定合理使用之问题时,法院应考虑所引用著作的性质与目的,程度与价值,引用后对被引用著作销售之影响程度,或是收益的减少程度,以及有无取代原著作等因素,并确立“合理使用”一词及其概念体系。[xxiv]
(四)、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合理使用是非著作权人对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合理方式加以利用,其正当性与必要性主要出于如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