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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游戏机模拟器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6-06-23 09:4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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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堂公司在制作FC游戏机时,采取了特定的加密手段。它要求在游戏卡带上必须有一段解锁程序,有了这段程序,这张游戏卡才能在加锁功能的游戏机系统中所使用。只有按权利金制度,交由任天堂制作的游戏卡才会带有这段解锁程序。1986年,雅达利公司试图用反向工程手段反编译这段加密程序,但是未能成功。迫于无奈,1987年12月,雅达利向任天堂支付了权利金,成为了任天堂授权的厂商。1988年,雅达利公司的律师向美国版权办公室申请取得一份任天堂公司的加密程序源代码的副本。他假称雅达利公司在一个诉讼中作为被告需要使用这个程序的源代码,并向政府保证不在除诉讼外的其他方面使用该程序的源代码。通过了解任天堂的源代码,雅达利开发出了自己的解密程序,并将其固化于芯片中,从而破解了任天堂的加密手段。任天堂发现此事之后,随即起诉。雅达利也不甘示弱,在应诉的同时,反诉任天堂垄断,并指控任天堂滥用其版权[xliii]。上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任天堂公司的电脑程序中包含了受保护的表现,但是这并未排除别的公司通过反向工程手段了解程序中所包含的思想。联邦巡回法院判定:由于雅达利公司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了源代码,因此它就无权使用版权滥用(Copyright Misuse)中的衡平法抗辩而获得豁免,从而雅达利公司败诉。法院并未就反垄断问题作出裁决。

接连的两个案件,相辅相成,阐述了美国法院在反向工程领域如何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意见。延续其后的索尼诉Connectix案,美国法院系统最终确立了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地位。法院通过对合理使用诸考虑因素的解释,从公平竞争和版权法立法目的角度对软件反向工程做出分析,为其在商业竞争中的合法化铺平了道路。事实上,美国法院作出这种判决的出发因素,就是要利用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版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滥用,以防止游戏厂商借此垄断市场,扼杀竞争。合理使用原则,就是在版权(著作权)法之内设立的防止权利滥用的安全阀。

(三)、权利滥用与合理使用原则对其的制约[xlv]

埃尔曼指出:“今天,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在试图对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表现加以控制,控制的方式是通过立法判决或立法发展出一种广泛而略失雅致地称作‘权利滥用’的概念,这种概念认为一项权利即使是被合理地取得,也不能够用来满足与其原始目的相悖的目的。” [xlvi]

1、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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