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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游戏机模拟器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6-06-23 09:4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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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规定使得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的人。从理论上说,“学习和研究”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办公室进行,还可以在家庭进行,甚至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场合进行,因而使为“学习”目的而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场所远远超出了“课堂”,包含了家庭及办公室等活动场所。当然,除“课堂教学”外,原条例规定的“科学研究”与“执行公务”也没有限定场所,至少“科学研究”一项同样可以在家庭及办公场所进行;而“执行公务”则主要是在办公场所进行的。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将“执行公务”完全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而且除了学习和研究“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外,为其他学习与研究目的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也都不再是合理使用。也就是说,依新条例规定,除针对软件本身展开的“学习和研究”之外,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都不再是合理使用。

此外,新条例已将“少量复制”修改成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在这里,虽然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想将对软件的合理使用限制在某种短时间的、动态的使用过程,尤其是“存储”一项,通常指的是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将数据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本地存储器(即硬盘)上,但由于条例中并没有这样的明确用语,因而并不妨碍人们对其做出更宽泛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将计算机软件从一张光盘复制到另一张光盘上,同样属于“存储”。在此前提下,因条例未对存储的份数施加限制,因而有人认为,在“目的”合法基础上,新条例已不再限制复制的份数。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必然涉及“运行”,而新条例并没有将软件的“运行”列入合理使用的方式之内,因而有人认为,新条例实际上将使对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归于不存在。但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我们认为,新条例规定的“显示”实际上包含了软件的“运行”。当然,使用特殊的工具软件编辑计算机软件时,“显示”仅指在工具软件的窗口中显示被编辑软件的程序代码,但在允许“安装”的前提下,调用已经安装的软件同样可被视为“显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合法的反向工程手段,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中国,开发游戏机模拟器过程中使用反向工程手段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由于我国在针对软件保护的立法结构和逻辑上过于笼统和简约,避开了软件作品的特质,因而会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产生困惑。应当适时修订著作权法,以保证下位法同上位法之间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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