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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游戏机模拟器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06-06-23 09: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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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第九条第二项就复制权的合理使用:“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针对复制权的合理使用的规定。其要件“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委托同盟成员各国立法具体规定的,另外还须符合“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二)、第十条第一项就摘录引用的合理使用:“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本条的主体并未设限,而客体则限于“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这是为尊重作者有权决定首次公开发表其著作的人格权利;如果著作还未公开,但是得到了作者的同意,或依公约的规定在法律上已属公开发表的,那么就可以以摘录引用为目的,加以合理使用,并且必须“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并应注意还要依照公约同条第三项的规定,注明出处及作者姓名。

(三)、第十条第二项就教学上的合理使用:“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得解说得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其行为主体应仅限于实际从事教学活动的人或机构,而客体则限于文学或艺术作品,但并未限定于依法已向大众公开发表的著作,这与公约同条第一项不同。而其要件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内,以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利用,因公约并未说明其内涵,有待各缔约国立法或法院裁判时加以界定或诠释。执行本条仍须注意同条第三项的注明出处及作者的要求。

2、世界版权公约[xxvii]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xxviii]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xxix]

联合国所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一九九六年经外交会议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The WIPO Copying Treaty)。该公约第十条是对合理使用之规定,其内容为:“缔约各方得在未与著作之正常利用相冲突,以及不至于不合理损害著作人法定利益之相关特定情形下,以其国内法对于本条约所赋与之文学及艺术著作之著作人权利为限制或例外之规定。缔约各方于适用伯尔尼公约而对其所定权利人限制或例外时,应局限于未与著作之正常利用相冲突,以及不至于不合理损害著作人法定利益相关特定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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