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微罪不举的法理
基于“微罪不举”(de minimis non curat lex)的法理,如果利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其数量属于“轻微”(de minimis),或其利用部分的质量(quality)或重要性程度,仅仅属于“无关紧要或微不足道的使用”(a insignificant use)时,因此行为在法律上向来均认为应当予以便宜处置,应认定其对于著作权人并未产生侵害。
2、事实上的必要性
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使得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独占性权利,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冲击,得到适当的缓冲与平衡。并可以实行著作权法的政策目标——“促进科学和文艺的进步”。这就是著作权法生态体系中,合理使用理论所具有的事实上功能性角色。
3、基于公共政策上的原因,有对著作权予以必要限制
著作权法通常也会基于公共政策的特定需求,或出于维护社会特定利益的考虑,以目的立法的手段,在著作权法中将特定目的利用行为,明确排除在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属权利范畴之外,允许利用人自行使用著作。其中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国家职能,也可以基于“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的利用,自由利用著作权人的著作。
4、由于著作权人的默示同意
非著作权人利用“被利用著作”本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著作权人应容忍他人利用其对于著作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原因就在于著作权人默示的同意(implied consent)。但是这个理由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也就是说如果著作权人明文表示反对任何未经事先同意的使用时,那么就会被免除著作权法的限制,排除他人所能主张的合理使用,可见其存在着不周延的缺陷。
(五)、合理使用的功能
1、调和基本权利
言论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而著作权的存在则难免会妨害他人的言论自由。并且,对著作权的过度保障,就会影响公众对于信息及文明成果的使用权,而妨害公共利益。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即被用来调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使著作权人可以享有对其著作权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则使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能享有参与社会文化、分享文明成果、利用信息及自由表达言论等基本权利。
2、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及生活品质
由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著作人、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可以认识到彼此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内容及界限。这种共识有助于多元化创造性环境的建立及维持,并促进文化交流及创造活动的进行,因而有益于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及生活品质的提升。